評價意義: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從源頭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2)明確用人單位正常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其效果,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3)為監管部門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4)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和職業病危害申報提供依據。
(5)在正常生產狀況下,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職業病防護措施與效果、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等進行綜合評價。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第47號)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1)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2)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的通知》(川安監函〔2017〕14號)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象與范圍:
(1)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時間已達到或超過三年的用人單位;
(2)2011年12月31日前已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但未按規定開展職業健康“三同時”工作的用人單位;
(3)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事件的用人單位。
評價周期:
(1)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且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時間已達到或超過三年的用人單位;
(2)2011年12月31日前已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但未按規定開展職業健康“三同時”工作的用人單位;
(3)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事件的用人單位。